海南儋州市政府长达17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,如此法治环境何以建设自贸港?

2026-04-06 16:26

(来信照登)

尊敬的海南省委书记冯飞同志、省长刘小明同志:

我们是洋浦大源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,一家曾积极响应海南开发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。今天冒昧致信,实属走投无路。我们有一桩长达17年的民告官胜诉案件,至今无法执行到位。

我们恳求二位领导关注此案。这不仅是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,更是对海南自贸港法治化、国际化、便利化营商环境的严峻拷问:如果地方政府连法院的生效判决都可以公然对抗17年,甚至用民事侵权的逻辑来逃避国家赔偿的法定义务,谁还敢来海南投资?

一、 基本事实:政府违法过户,法院判赔十亩地

本案源于一起严重的政府违法行政案件。2009年,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09)海南二中行初字第10号《行政判决书》,查明儋州市人民政府因审查不严,将我公司6697.5平方米(约十亩)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,违法变更登记给了第三方。

法院判决儋州市政府必须采取补救措施,赔偿我们的直接财产损失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(2014)琼立一终字第70号裁定中进一步明确:我们的直接损失,就是这十亩土地的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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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 荒唐闹剧:政府不赔偿,反而索贿、滥权、混淆法律概念

判决生效至今已逾十五年,儋州市政府非但没有主动履行,反而上演了一出出挑战法治底线的闹剧:

1. 政府官员索贿:在执行协商阶段,时任儋州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科员孙国碧,竟公然向我们港商索要1万元茶水费,声称不给钱就不盖章。该交易在酒店被当场抓获,孙国碧最终被开除党籍。

2. 原副市长符巨友严重混淆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,作出违法批示:

这是本案至今无法执行的法律根源。原分管副市长符巨友在其批示中,公然以民事侵权思维处理行政赔偿案件,提出申请人也有过错,应按比例分担应向案外人李诗绵追偿等荒谬理由。

必须正告的是: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有着本质区别。 根据《国家赔偿法》,只要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,行政机关就应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,不存在所谓的混合过错比例分担,更无权要求受害人向第三方追偿。符巨友的批示,本质上是以民事法律逻辑违法替代行政赔偿法定原则,企图为政府赖账寻找借口。符巨友本人已因其他问题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,但其留下的错误逻辑仍在毒害本案。

3. 现职人员萧规曹随,继续践踏法律:

   最令人震惊的是,在符巨友被查后,现儋州市政府工作人员不仅没有纠正错误,反而继续沿用其违法的民事赔偿逻辑,在2022年作出了一份《关于弥补洋浦大源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直接财产损失的意见》,将法院判决的681万元赔偿非法削减至38.65万元(仅为评估价的6%),并将这笔钱提存到公证处,企图制造已执行的假象。

三、 司法悲哀:执行法官竟以这份违法《意见》认定结案

我们将希望寄托于法律。然而,负责执行此案的海南二中院执行局局长张丽华,做出了让我们对司法公正彻底寒心的举动:

她不仅没有对拒不履行、公然混淆法律概念的儋州市政府采取任何强制措施,反而直接采纳了那份建立在违法民事逻辑基础上的政府《意见》,在电话中口头告知我们案子已经执行完毕了

当我们要求出具法律文书时,张丽华局长拒绝出具《执行裁定书》,仅通过信访渠道敷衍回复。用一份行政机关违法的红头文件,替代了法院生效的判决书——这是执行局长的创新工作法

四、 我们的诉求与拷问

此案绝非简单的合同纠纷,而是典型的政府违法+混淆法律概念+法院纵容。符巨友的错误批示,被儋州市政府沿用至今,被海南二中院执行局采纳——一个已经被查处的副市长的违法法律意见,竟然成了对抗省高院生效裁定的尚方宝剑,这简直是法治的耻辱。

当前,海南省正在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。但儋州市政府和相关司法部门的行为,无疑是对海南自贸港法治形象的严重抹黑。

为此,我们恳请省委、省政府主要领导关注此事:

1. 请求省高院提级执行:本案历时17年,远超6个月执结期限,被执行人为地方政府,原执行法院不仅不作为反而违法作为,完全符合提级执行条件。

2. 请求问责违法人员:对执行法官张丽华违法以行政文书替代生效判决、拒绝出具法律文书的行为,对儋州市政府沿用违法批示、非法削减赔偿的行为,依法严肃处理。

3. 请求落实全额赔偿:纠正仅赔偿38.65万元的错误决定,严格遵循行政赔偿的法定原则,按681万元评估价值及十几年利息或等值土地执行到位。

营商环境不是喊出来的,是靠一个个具体的案件执行出来的。

如果连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就必须全额赔偿这一行政法治的ABC都可以被一名副市长随意篡改,被一个市政府长期沿用,被一家法院的执行局公然采纳——试问:这样的法治环境,谁还敢来海南投资兴业?这样的信用政府,如何支撑自贸港的封关运作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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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期盼省委、省政府能还我们外商一个公道,还法律一个尊严。

       
         此致
敬礼

洋浦大源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646

【编辑:陈旭颢】


 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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